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通知,就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一些相关税务问题的处理做出规定。关于再投资退税问题,通知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凡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事项,并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或注册登记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办理再投资退税。对在2007年底以前用2007年度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给予退税。
通知还就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及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后的税务问题做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