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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后成立企业不享过渡性税收优惠

日期:2007-10-18  来源: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作者:cfmif  点击:
17日,福州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今年3月16日后新成立的企业,不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3月16日,《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公布,新税法规定本法公布前享受优惠的老企业可以在5年内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但对于在3月17日至今年12月31日期间成立的企业是否享受过渡性优惠,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此次的《通知》明确,新税法规定的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分别依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这部分企业统一适用新税法及国务院相关规定,不享受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另外,按照相关规定,2007年3月16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也并非都能享受上述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如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有关通知,对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有关部门取消其外商投资企业资格之前,可暂按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对其中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未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25%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予享受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待遇。对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到位但尚未被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在以后年度补投资金到位或投入的资本金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25%的,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可从该年度起享受税法规定的减低税率优惠以及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定期减免税期的剩余年限优惠,不得追补享受该年度以前经营期间相应的税收优惠。

  而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适用税制和办理税务登记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

  (福州日报记者 李效翔 李萍 通讯员 池石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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