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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强化对小微企业财税政策扶持

日期:2014-12-03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一是加强政策宣传。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税收咨询和税收服务活动,通过印制税收宣传单、网络平台、电子显示屏、“税法讲坛”、12366热线服务、纳税人学校、召开税企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及时将最新、最全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到位。加强与《中国税务报》、《福建日报》、福建电视台、东南电视台等媒体协作,持续宣传相关措施。
    二是加强纳税辅导。组织开展各类培训和辅导,让纳税人准确掌握相关的优惠政策、适用政策范围、条件和办理手续。实行首问责任制,向社会公布热线电话,开通小微企业绿色通道,提供现场税收政策咨询。加大软硬件的投入,增加办税大厅自助服务设备,推广网络购票系统、代开发票系统和一次性告知系统的同时,同步升级网上申报系统,通过主动提醒、系统弹窗等提示企业相关优惠政策,辅导企业准确申报。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各类减免税管理台账,利用信息化手段动态监控优惠政策落实,及时开展专项检查,加强税收优惠事项后续管理。对于检查中发现应享受而未享受的情况,逐户排查具体原因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省地税局将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列为税收执法督察和绩效考核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执行不力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情况。2013年8月至今,我省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共计20.7万户,占小规模纳税人总户数的80%,免征增值税税额7367.71万元。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共计3.3万户,占纳税人总户数的20.47%,免征营业税税额1742.02万元。
   (二)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情况。2013年度,按照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的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全省共有11.95万户小型微利企业享受该优惠政策,累计减免所得税1152.79万元。2014年,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将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的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国税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23号),进一步取消了征收方法的限制,将适用范围从查账征收的企业扩大到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经测算,2014 年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约13.91万户,减免所得税将达到2.0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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