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奖励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中央财政拟安排资金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城市或城市群给予充电设施建设奖励。
《通知》的奖励对象是经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批复备案的、成效突出且不存在地方保护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城市或城市群;其他尚未备案但推广效果较好的城市或城市群,可按程序报经四部委备案后比照该通知执行。
《通知》明确规定了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励标准,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或城市群,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分年度安排充电设施奖励资金,奖励金额与各城市新能源汽车年度推广考核结果挂钩。新能源汽车的推广数量以纯电动乘用车为标准进行计算,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按照相应比例进行折算。按《通知》要求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等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中的城市或城市群,2013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不低于2500辆,2014年度不低于5000辆,2015年度不低于10000辆;其他地区的城市或城市群,2013年度推广数量不低于1500辆,2014年度不低于3000辆,2015年度不低于5000辆;可获得奖励范围从1000万元到1.2亿元不等。
另外,对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且日加氢能力不少于200公斤的新建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每个站奖励400万元;对服务于钛酸锂纯电动等建设成本较高的快速充电设施,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四部委每年组织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城市或城市群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适当上浮奖励资金,考核结果较差的,相应扣减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由地方政府统筹用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领域,不得用于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等。纳入奖励范围的充电设施应符合相应国家和行业标准。
《通知》还要求地方政府要加大支持力度,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与地方投入统筹使用,结合本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研究制定具体落实办法;对快速充电等建设成本较高的设施适当加大奖励力度;鼓励创新投入方式,采取公私合营(PPP)等建设运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据了解,本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3~2015年。2016年以后,财政部等四部委将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成本等情况,对奖励政策进行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