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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日期:2007-10-31  来源: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作者:cfmif  点击:
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
    根据我委《关于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闽经贸函机电〔2007〕417号)文件的通知要求,全省已有18家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于2007年10月15日前领取了《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但因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及其分机机构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用户信息登记等一系列手续,为不影响我省民用爆炸物品的正常供应,现就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期间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已领取《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含分公司、经营部、销售网点)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向工商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企业在办理手续期间,凭我委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及批复文件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经营活动。
    在2007年12月31日前,尚未办妥工商登记等有关手续的企业分支机构暂以批复文件附件之“公司及分支机构”栏目标注的原民爆物品销售企业名称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经营活动;分支机构开业后,其所在地的原民爆物品销售企业不得再购进任何民爆物品,其库存产品在2007年12月31日前须全部出售给具备销售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资质的单位。
    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备案,并办理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的用户信息登记手续。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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