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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发布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通知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中所列部分项目和企业进口脱硫塔等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征收进口税收。
企业在201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进口规定范围内的零部件、原材料申请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分别应在2010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2011年3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文件。
工信部或省级工信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审查企业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企业出具受理证明文件。(朱宇)
关于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0]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规定,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重型模锻液压机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予以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6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重型模锻液压机(见附件1)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见附件2),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