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大国债和中央预算内等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国家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东北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自主创新和高技术产业化、技术改造等专项资金及国债和中央预算内资金补助进一步向聚集区内项目倾斜。沈阳市每年从设立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不低于30%的资金,支持聚集区重点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
2.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国家重大项目规划布局时,优先考虑聚集区。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研发机构入驻聚集区。
3.享受辽宁沿海经济带政策。将已享受辽宁沿海经济带园区产业项目贴息政策、辽宁省专项资金支持区域由核心区逐步延伸至整个规划区域。规划区享受辽宁沿海经济带部分优惠政策。
4.培育装备制造高新技术企业。聚集区内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辽宁省给予优先审批。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减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支持企业并购国外科技型企业和引进国外科技型团队。对并购国外科技型企业的企业,辽宁省、沈阳市政府按实际并购额各给予20%、区政府给予5%的财政资金支持。对引进国外科技型团队的企业,辽宁省、沈阳市政府各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
6.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沈阳市给予200万元奖励;对聚集区内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沈阳市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制定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的企业,沈阳市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创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沈阳市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对世界500强企业在区内独资或合资创办研发机构,沈阳市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补助。
7.鼓励研制国产首台(套)装备。对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沈阳市给予研发企业1000万元奖励。
8.支持企业上市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对在境内外上市的融资企业,沈阳市一次性最高奖励300万元。对上市后备企业实行分阶段补助,完成企业改制后与境外上市中介机构签约或通过辽宁省证监局备案登记的,沈阳市给予50万元补助。上市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境外证券管理部门或证交所正式受理的,沈阳市给予不超过150万元补助。对在科技“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沈阳市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9.加大土地供给力度。辽宁省在土地指标审批方面,给予规划区直通车政策,每年在给予沈阳市农转用土地指标基础上,再专门安排5平方公里农转用土地指标给与聚集区,支持装备制造业项目建设。
10.实行封闭管理。建立精干、统一、高效的运行机制,给予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允许自行审批土地出让、项目立项、消防、环保、安检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