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培训讲义
福州市国税局林玉华
第一讲 增值税转型内容
一、增值税楷述
二、增值税类型
三、增值税转型的主要内容
四、增值税条例修订主要内容
五、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修订主要内容
第二讲 增值税转型的配套政策
一、固定资产抵扣政策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三、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
四、增值税税率的调整
五、资源综合利用及其它产品增值税政策
六、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政策
七、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纳入税控系统
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过渡措施
第一讲 增值税转型内容
一、增值税楷述
1.什么是增值税 以商品生产流通各环节或者提供劳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 现行增值税的特征
⒈不重复征税,体现中性税收的特征,具有链条式的抵扣机制。
⒉增值税实行价外税,税金不包括在销售价格之内。纳税人开具发票,税金与价格分开注明,为简化计税提供了方便。
⒊增值税采用发票扣税法,实行凭全部统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金和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抵扣的计税方法,计税准确,便于操作。
⒋实行三档税率。税率分为17%、13%、零税率
5.划分两种纳税人。即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6.非全面型增值税。全面型增值税,是指其征收范围包括生产、批发、零售以及服务等所有交易活动。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包括无形资产转让和不动产销售,以及除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之外的服务交易。
二、增值税的类型
在对货物和劳务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前提下,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税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类型。目前世界上140多个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中,绝大多数国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2009年以前仅中国、巴基斯坦、多米尼亚、海地等国家选择生产型增值税。
⒈生产型增值税。以纳税人的货物销售收入或者劳务收入减除用于生产、经营的外购货物价值后的余额为计税增值额,但对固定资产及固定资产折旧不予扣除。其内容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故称为生产型增值税。
优点:有利于聚集财政收入;有利于资本技术含量低、劳动密集的产业。
缺点:存在重复征税,不利于鼓励企业扩大投资;不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设施企业、重工业企业等资本密集产业发展;不利于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世界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在增值税税负成本上较低,对企业征收生产型增值税将很大程度上降低产品的竞争力。
2.收入型增值税。在生产型增值税计税增值额的基础上,允许固定资产折旧从货物和劳务的销售额中予以扣除, 由于这种增值额等于工资、租金、利息、利润和折旧之和其内容相当于国民收入,故称为收入型增值税。
3.消费型增值税。在生产型增值税计税增值额的基础上,扣除当期购入固定资产全部价值作为计税增值额。其内容只包括消费品的价值,故称为消费型增值税。
优点:避免重复征税;鼓励投资推进技术进步;增强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计算简便。
缺点:财政收入最少且不稳定。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所谓增值税转型,是指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
三、增值税转型的主要内容
(一) 增值税转型的主要背景
1.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企业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制约了企业技术改进的积极性。
2.为了进一步消除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税收负担,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3.为应对目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努力扩大需求,作为一项促进企业设备投资和扩大生产,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举措。
4.自
增值税转型改革从
(二)增值税转型的主要内容
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决定自
1.自
2.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
3.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4.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低为3%。
5.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
此次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与试点改革相比,在三个方面做了调整:一是企业新购进设备所含进项税额不再采用退税办法,而是采取规范的抵扣办法,企业购进设备和原材料一样,按正常办法直接抵扣其进项税额;二是转型改革在全国所有地区推开,取消了地区和行业限制;三是为了保证增值税转型改革对扩大内需的积极效用,转型改革后企业抵扣设备进项税额时不再受其是否有应交增值税增量的限制。经测算,实施该项改革将减少当年增值税收入约1200亿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约60亿元、教育费附加收入约36亿元,增加企业所得税约63亿元,增减相抵后将减轻企业税负共约1233亿元。
本次增值税转型的核心是在企业计算应缴增值税时,允许扣除购入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这一变化,与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关于不得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规定有冲突。因此,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需要对增值税条例进行修订。
四、增值税条例修订主要内容
增值税条例主要作了以下五个方面的修订:
1.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
2.为堵塞因转型可能会带来的一些税收漏洞,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规定,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3.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起已经将小规模纳税人划分为工业和商业两类,征收率分别为6%和4%。增值税转型改革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水平总体降低,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应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现实经济活动中,小规模纳税人混业经营十分普遍,实际征管中难以明确划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
4.将一些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现到修订后的条例中。主要是补充了有关农产品和运输费用扣除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资格认定等规定,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对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的免税规定。
5.为了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缓解征收大厅的申报压力,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订主要内容
1.结合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为保证改革方案落实到位,在增值税实施细则中对一些具体问题予以明确。一是明确除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均可抵扣;▲二是明确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并对其概念进行了界定;三是根据其上位法授权,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具体明确为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
2.与营业税实施细则衔接,明确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销售额划分问题。继续维持对混合销售行为处理的一般原则,即按照纳税人的主营业务统一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但鉴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较为特殊,对其采用分别核算、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办法。
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和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和营业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一并征收增值税,是否应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确定。但在执行中,对于此种情形,容易出现增值税和营业税重复征收的问题,给纳税人产生额外负担。此次修订,将这一规定改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核定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3.进一步完善小规模纳税人相关规定。一是将现行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二是将现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统一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规定,调整为年应税销售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征管需要,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