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或减征一批收费项目
●适当降低土地出让价格
●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
福建日报2009-1-21 记者杨
本报讯 (记者 杨毅涵) 为帮助我省企业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取消、停征或减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适当降低土地出让价格,规范市场中介组织、公共服务行业收费,并加强对行政机关涉企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
这是继去年9月推出扶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的36条具体措施后,我省采取的又一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
意见中最引人注目的部分是“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取消和停止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公布于2009年1月1日取消和停止征收的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我省出台的与国家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和停止征收;减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适当降低土地出让价格;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
同时,进一步规范中介组织、公共服务行业涉企收费行为,要求市场中介组织在工作、组织、经济、场所等方面要与政府及其部门彻底分开,不得将中介服务收费与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相互捆绑强制收费,严禁公共服务行业利用垄断地位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购买指定产品。
此外,意见要求加强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禁止利用监督检查向企业乱收费,规范行政机关检验、检测收费,规范培训收费管理,规范涉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严禁涉企摊派行为。为保证取消、停征或减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及单位的日常工作不受影响,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
□解读 这些费用减免了
近日,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涉及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规范市场中介组织、公共服务行业收费,加强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等方面,措施具体实在,为帮助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提供了切实保障。
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取消和停止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于2009年1月1日取消和停止征收的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我省一律取消和停止征收。我省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与国家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也一律予以取消和停止征收,包括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上级管理费、消毒药械及化妆品省级初审审批收费和食品卫生纠纷仲裁收费,停止征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登记费。
减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减半征收一年。对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以及电能表、水表、煤气表、医疗卫生计量器具、压力表、电子秤、企业温度计检定费和部分特种设备检验费,实行减半征收一年。水土保持补偿费按规定收费标准最低限收取。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费与验收检验费不再同时收取。
适当降低土地出让价格。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扩大内需情况和市场状况,适当降低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价格。其中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在不低于国家统一规定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格的前提下,可适当调低出让底价;其他属于可协议出让用地,在不低于国家规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也可适当降低土地协议出让价格。
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对清理后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须向社会公布并在收费点公示。各收费单位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须持有价格主管部门制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财政票据,按有权部门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禁止超标准收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搭车收费。
规范市场中介组织、公共服务行业收费
市场中介组织要在工作、组织、经济、场所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彻底分开。严禁利用行政权力强制企业到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办理检验、检测、鉴定、评估、咨询等相关业务。市场中介组织依法或接受委托授权实施认证、检验、鉴定以及举办资格考试等,须严格执行国家收费规定。不得将中介服务收费与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相互捆绑,实施强制收费。
严禁公共服务行业利用垄断地位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购买指定产品。
加强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
禁止利用监督检查向企业乱收费。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规收取检查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
规范检验、检测收费。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产品检验、检测需抽取样品的,应付费。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由被检查企业无偿提供的,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规定数量。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对同一批次产品依法作出的检验、检测结论或鉴定结果,有关行政机关应直接采用。
规范培训收费管理。各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含社会团体)或其授权、委托的有关机构凡举办面向企业的培训班,应有法律、法规、规章或省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依据。培训经费已由财政或有关部门安排解决的,不得另行立项收费;财政或有关部门没有安排培训经费的,主办单位应于培训前向价格和财政部门提出收费申请,由价格和财政部门共同核定收费标准。
规范涉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禁止强制企业接受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考核、评比、评优、达标、升级、排序、表彰等活动。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的项目,以及要求企业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收费的项目,或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制度的项目,一律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