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下午,备受关注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该法将于2009年5月1日正式实施。此次三审通过的法律草案,延续了二审时对该法确定的规范范围,即保护企业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而不涉及非经营性、行政事业性以及资源性的国有资产。另外,该法所称的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即作为国家作为出资人对其出资的企业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和选择企业管理者等股东权利,而不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等不动产和动产。
点评从立法的初衷来看,《企业国有资产法》主要是确保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相比,经营性国有资产在国有资产中占有很大比重,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实践中迫切需要专门立法的问题突出,因此,《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制定,意义重大。该法三审草案中对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资委定位以及职责问题,仍未明确,不过已经根据现实情况做出了规定,同时也给改革留有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