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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助力自主创新

日期:2008-09-11  来源:福建日报  作者:赖文忠  点击:

本报讯 (记者 赖文忠) 近日,省经贸委、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联合作出决定,加大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加计扣除税收宣传力度,以进一步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2006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作出了实行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提高了我省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积极性,提升了企业竞争力。今年初以来,面对成本上涨等不利因素,我省企业继续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并把技术创新作为应对不利因素的主要手段之一。第六届“6·18”上,我省工业企业共对接企业技术需求156项,对接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项目成果348项。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用好政策,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省经贸委、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将辅导企业全面了解和享受优惠政策,同时采取措施尽快办理企业税收优惠的申请。

 

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8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八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国发[2005]44),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企业技术创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技术开发费

   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关于职工教育经费

   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关于加速折旧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前两款所述仪器和设备,是指20061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

   四、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00611日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在投产经营后,其获利年度以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其获利年度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

   按照现行规定享受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资企业,应继续执行原优惠政策至期满,不再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本通知自20061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今后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新的税收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具体执行以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为准)

福建日报200895

  为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提出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意见,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也给出了明确规定。为推动这项政策贯彻落实,惠及广大企业,提升企业竞争力,日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经贸委有关领导就企业关心的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解答:

  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目的和意义。

   加强自主创新,关键在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既是技术创新的主体,也是技术创新投入的主体。企业研发能力是增强竞争力的核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少行业和企业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并形成了核心竞争力,赢得了较好的发展空间。但总体而言,目前我省乃至全国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还较为低下。其结果一方面是难以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另一方面也严重影响了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形成上述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国家政策引导、鼓励不足、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较少是主要因素。2006年国家制定了《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做出了实行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规定。

   随着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必将有力推动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的积极性和研发费用的投入,进一步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升企业竞争力,从而推动社会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什么是加计扣除?企业发生的研发费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是怎么规定的?

   所谓加计扣除,是指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特定费用在规定据实列支扣除的基础上,给予增加一定比例的额外扣除,从而减少企业应税所得额,使相关企业少缴纳税款,这实际上就是国家为鼓励企业从事某项经营活动采取的税收政策优惠和财力资助。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具体优惠规定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根据以上所述,如果某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的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000元,如果该项目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就可以按150000元(100000×150%)的数额在税前进行扣除,税前多扣除了50000元,在适用税率为25%的情况下,企业就可以少缴所得税12500元,体现了国家税收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的鼓励与支持。

   三、企业发生的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具体范围。

   现行企业所得税收政策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适用的范围:只限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费用。

   所谓的新技术,是指由最新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转化成的技术,如原子能技术、电子计算机技术、激光技术等等。它对提高社会生产力起着重要的作用。

   所谓的新产品,是指在试制生产并具有一定新质的产品。在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等某个方面或几个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显著改进或提高,或有独创性,具有先进性、实用性,能提高经济利益,有推广应用价值的产品。

   所谓的新工艺,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原材料、半成品、制成品采用各种新的生产加工方法。采用的新工艺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缩短生产过程,节约生产成本,达到提高产品质量和改善环境保护等目的。

   四、研发费核算的内容和要求。

   企业研发费用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1)人员人工

   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直接投入

   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设计费用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5)装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6)无形资产摊销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8)其他费用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

   五、享受研发费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什么具体的要求?

   企业享受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必须账证健全,并能够从不同的会计科目中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凡账证不健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对纳税人申报不实的或申报不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对纳税人故意弄虚作假骗取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除令其纠正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享受研发费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按现行规定,企业享受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有:由企业编制的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和研究开发费用预算;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据。(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七、享受研发费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申报时限。

   符合享受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于年度所得税申报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的要求,如实、自主计算,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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