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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9月施行

日期:2008-08-07  来源:机经网    点击:
国务院日前正式公布了《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外承包工程是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主要形式之一,《条例》的出台旨在规范对外承包工程并引导其健康发展。 
  《条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制定和完善促进对外承包工程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对外承包工程服务体系和风险保障机制,建立对外承包工程信息收集、通报制度,向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无偿提供信息服务,同时有关部门应当在货物通关、人员出入境等方面,依法为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 
  为加强对外承包工程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禁止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境内单位,或者将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部分分包给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境内建筑施工企业;明确禁止分包单位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 
  《条例》指出,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将工程项目分包的,应当与分包单位订立专门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并对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条例》还规定,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商务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对外承包工程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发布有关国家和地区安全状况的评估结果,及时提供预警信息,指导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做好安全风险防范;建立健全对外承包工程突发事件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对外承包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为避免在对外承包工程中发生侵犯外派人员合法权益的现象,《条例》明确,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取得商务部的许可,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中介服务。 
  《条例》同时规定,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法与其招用的外派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并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存缴备用金,用于支付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的外派人员报酬、因发生突发事件外派人员回国或者接受其他紧急救助等所需费用。 
  为保障各项制度落到实处,《条例》对未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擅自从事对外承包工程、未建立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以及分包单位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等违法行为,都明确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其中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禁止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等。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我国完成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211.7亿美元,同比增长28.6%;新签合同额46..8亿美元,同比增长50.3%;截至今年6月底,我国对外承包工程累计完成营业额2276亿美元,签订合同额3763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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