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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廿载初心不忘,向未来再铸辉煌”二十周年庆系列活动之“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知识产权篇(二)”

日期:2023-03-10  来源:福建省机械工业联合会    点击:

​阳春三月,人心向暖,春之邀约,共赴盛会。2023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隆重举行。3月7日下午,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及《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其中,最高法及最高检在总结工作亮点时,分别提到“依法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及新兴产业、重点领域等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以及“最高检及天津、山西、山东、海南等29个省级检察院组建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国务院则在关于提请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中提出:“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将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以上报告无不体现了我国对于“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的高度重视。

福建省机械工业联合会深谙“创新”及“知识产权”对国家壮大、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创新”,是企业发展的源泉和动力,也是国家提升综合实力不可或缺的因素。“知识产权”是创新成果的体现。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激发企业创新意识。故值此我会成立二十周年之际,特意为各会员单位举办《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防控系列宣传与培训》。在第一期的培训中,我会主要介绍了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种类、我国相关法律体系及救济措施等,目的在于让各会员单位对知识产权有一个大概的认识与了解。本次培训主要聚焦专利权及商业秘密权,因该两种权利为各会员单位在知识产权领域最容易接触与涉及,故予以优先介绍。


第一部分·专利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


专利概述

Intellectual Property

“专利”一词源于对英文单词“patent”的翻译。“垄断”和“公开”系专利的两个最基本特征。“垄断”是指法律授予发明人或设计人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独占使用的权利;“公开”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作为对法律授予独占使用权的回报,须将自己的技术公诸于众。现代专利制度则是“垄断”“公开”和“法定”的有机统一。

在法律语境下,“专利”一词指的是专利权,是国家专利主管部门依据专利法授予发明创造人或合法申请人对某项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间内所享有的一种独占权或排他权。

专利权具有知识产权最基本的特征,即独占性、地域性、时间性。此外,专利权还具有法定性及商品特性。

专利权的客体

Intellectual Property

(一)专利的种类

1、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在技术水平上略低于发明专利,所以人们又称其为“小发明”或“小专利”。

3、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二)专利的授予条件

1、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授予条件: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其中: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2、外观设计专利的授予条件:应当具备新颖性、区别性且不与他人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其中:

新颖性,是指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区别性,是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一般消费者是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主体。

不与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是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例如:专利申请人要把一件绘画作品申请作为某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那么这里绘画作品的著作权对该专利申请而言,就是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

3、丧失新颖性的例外:上述三种专利的新颖性均以申请日作为时间划分的标准,但专利法对有些在申请日以前公开的情况,做了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规定: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1)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2)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3)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4)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三)专利保护的排除客体

但是,并非所有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要求的发明创造都能被授予专利,也并非在科学技术方面取得重大进步的成果都可以取得专利权。世界各国都规定了不授予专利权的排除客体。

我国专利法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生产方法除外);5、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专利权的主体

Intellectual Property

(一)专利权主体类型

专利权的主体即专利权人,是指享有专利法规定的权利并同时承担对应义务的人。在我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或受让专利,成为专利权的主体。但是,专利权的主体不等于专利的发明人、申请人。

首先,发明人或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其次,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署名权、获得奖励及报酬的权利。同时,发明人或设计人也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公布其姓名。

最后,作为创造者,发明人或设计人理应有权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但是,如果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创造活动是为某个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履行其职务,则不具备专利申请人的资格。

1、合作发明创造

合作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人通常为完成专利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发明创造,是指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协议另有规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由合作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共同享有。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2、委托发明创造

委托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人通常为完成专利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发明创造是指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由被委托人享有。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被委托人为专利权人。如果双方在委托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则依约定。

3、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人通常为发明人所在单位。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值得注意的是: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也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4、非职务发明创造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专利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专利权人的权利包含相互对应且紧密联系的两方面:一方面,专利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发明创造的权利,表现为独占权(包括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许可权、转让权、放弃权、标记权等;另一方面,专利权人也有排除其他任何人,从而支配该专利的权利,表现为一种禁止权。专利权人的权利也可以看作专利权的内容。

专利权人的义务包括缴纳专利费用及不得滥用专利权。

缴纳专利费用:专利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要缴纳各种申请费用。在专利授权后,专利权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知的日期内缴纳规定的年费。

不得滥用专利权:专利权人应促进专利技术早日为社会所用,为人类做出贡献。故,在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实施时,专利权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予以许可。如果新专利的技术实施依赖于前一发明创造,则前一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人应该给予后一发明创造专利权人实施其专利的许可。拒绝许可可能构成专利权的滥用或者反竞争行为,导致专利被强制许可。

专利权的申请与审批

Intellectual Property

(一)专利申请的原则

1、书面原则:专利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必须提交合格的书面文件。

2、先申请原则:同样内容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3、优先权原则:包括国际优先权和国内优先权。

国际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国内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4、单一性原则: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以及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二)专利申请的流程

1、发明专利的审批流程

我国发明专利的审批采用“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

受理申请→初步审查→公布申请(自申请日起18个月)→实质审查(自申请日起3年内)→授权公告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审批流程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没有经过实质审查,其余流程与发明专利审批相同。

受理申请 →初步审查→授权公告

(三)专利的复审、无效及终止

专利的复审: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的无效: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的终止:指专利权期满或由于某种原因而导致专利权丧失法律效力的状态,主要包括:1、专利保护期满专利权即行终止;2、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而导致专利权终止;3、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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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如果属于“产品专利”,专利权人享有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如果属于“方法专利”,则专利权人的权利包括对该方法的使用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享有制造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外观设计专利相较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不同点在于:一是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没有对专利产品的使用权(产品专利);二是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没有对专利产品或方法的使用权(方法专利)。

专利权保护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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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权的期限

1、专利权的保护期是指专利权人享有权利的合法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2、请求延长保护期限

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3、药品专利期限补偿

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二)专利权的限制

法律规定的专利的独占使用权并非绝对,它受到种种限制。包括:

1、专利的计划许可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2、专利的强制许可

国家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通过法定程序,允许他人实施专利的措施。

(1)专利权人不履行实施义务或者构成限制竞争情况下的强制许可。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2)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下的强制许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3)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4)依存专利的强制许可。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5)基于公共利益考虑,防止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强制许可。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3、不视为专利侵权的情况

(1)权利用尽后: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2)先用权人的利用: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的使用: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非生产经营目的的利用: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医药审批的使用: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第二部分·商业秘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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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概念

Intellectual Property

商业秘密,一般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两方面的内容。

技术信息: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

经营信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

商业秘密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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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信息性。

2、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保密性。指商业秘密的持有人在主观上将其持有的某种信息视为商业秘密并采取客观的保密措施加以管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的;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的;对涉密的厂房、车间等生产经营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进行区分管理的;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能够接触或者获取的人员范围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区分和管理的;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电子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软件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的;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的;采取其他合理保密措施的。

3、商业秘密必须具有未公开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为公众所知悉:该信息在所属领域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的;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的;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的;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的;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该信息的。

4、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价值性。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因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商业价值。

商业秘密权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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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主要是一种智力创造成果,其权利形态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一样都具有无形产权的本质属性,但与传统类型知识产权相比,商业秘密权有自身独有的特征。

1、商业秘密权在权利取得上与普通知识产权不同。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的取得,往往需要国家机关的审批。商业秘密权因其不具有公开性,取得无需国家授权,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便可自动受到法律的保护。

2、商业秘密权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专利权、著作权等权利有时间限制,当法定的保护期限届满,即不再受法律的保护。商业秘密权具有保密性,只要其被采取适当保密措施,不被泄露,则一直受到法律的保护。

3、商业秘密权的效力具有相对性。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在效力上具有较强的排他性,权利人可以排斥他人未经许可而以营利为目的对同一知识产品的利用。商业秘密权在效力上只具有相对的排他性,权利人不能禁止他人对自己开发的商业秘密进行营利性使用。

4、商业秘密与作品、专利技术等不同,创造性不是主要判断标准。该信息的秘密性、保密性和价值性是判断的因素。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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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未经权利人的许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并加以利用的行为。包括: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述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之选择

Intellectual Property

经过前文对专利权与商业秘密权的介绍,相信会有企业产生这样的疑问:假设目前企业研发出了新产品、掌握了新技术,是通过申请专利保护还是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到底哪一种方式能更好地维护企业的利益?

理论上,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存在交叉地带,都能为特定的知识产权提供保护。但二者在法律属性、保护范围、保护方法、保护期限、付出对价等方面又存在诸多不同。简而言之,专利保护的途径是以公开换取保护,而商业秘密是以传统的保密方式维护权利。如何权衡公开与保密,需要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综合考量行业特点、技术内容、申请专利前景分析、泄密发生的可能性等因素。同时,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之间也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企业可以针对不同情况,综合使用两种保护方式,做出最优选择。

本次培训内容由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林子能律师团队提供。受限于篇幅,文章无法对专利权及商业秘密权的每个方面都进行详细深入的介绍,未尽之处敬请谅解。也欢迎有需要的读者与作者进一步联系、探讨。

此外,为方便读者对专利权、商业秘密权纠纷有更直观的了解,文后还附有三个相关真实案例的案情简介、法院判决思路及点评(其中案例一、案例二来源于《福州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2020)》,案例三来源于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供读者阅读、学习。

案例展示与评析


专利权篇

案例一

“自动伞的巢体结构”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原告黄自力与被告南安市福满堂雨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闽01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 (2019)最高法知民终822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2011年11月16日,原告黄自力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 “自动伞的巢体结构”的发明专利,该项发明专利于2014年12月17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ZL201110362854.0,该专利至今有效。原告黄自力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在位于福建省南安市诗山镇亭锦102号的南安市福满堂雨具有限公司,购买了小弹簧伞架,并对其与 “福满堂伞业倪保亮”(微信号:yuzan6036)的聊天记录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原告黄自力认为,被告南安市福满堂雨具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的小弹簧伞架落入“自动伞的巢体结构”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应就其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法院认为:

经比对,被控侵权伞架的巢体结构包含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相同的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关于侵权行为的认定,基于在案侵权产品系经公证购买,可以认定被告南安市福满堂雨具有限公司存在销售行为。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南安市福满堂雨具有限公司是否存在生产行为。被告南安市福满堂雨具有限公司辩称涉案侵权产品为其另行购买,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而微信聊天信息的证据保全公证截图显示,南安市福满堂雨具有限公司陈列的产品样品均为伞架,并对伞架产品的巢体部分结构进行了拍摄,且聊天内容涉及相关伞架产品的订单及订购情况,以及公司的地址及厂房等情况。综合在案证据,并结合被告南安市福满堂雨具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可以认定被告南安市福满堂雨具有限公司存在生产涉案侵权伞架的行为。被告南安市福满堂雨具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生产、销售落入案涉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构成侵权,应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300000元。本案宣判后,被告南安市福满堂雨具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点评: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往往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获取侵权产品,以证明侵权人存在销售的侵权事实。然而,对于侵权人的生产行为却难以举证,特别是针对像本案这样的零部件产品,难以直接在产品中看出生产厂商。此类案件权利人往往向法院申请至侵权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证据保全。由于案件量大、案件分布地点分散,在现有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难以保证每个案件都能及时准确进行现场保全;而且在进行现场保全时,也需要了解被诉侵权的生产经营场所相关生产设备、被诉侵权产品存放等具体情况,否则也可能存在保全不到的情况。为了缓解专利侵权案件中生产行为的举证困难,应鼓励权利人积极举证,法院结合在案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以确定证明力的大小,在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情况下,就可以推定侵权人存在生产行为,使得专利权人的权利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专利权篇

案例二

“拆胎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原告池学建与被告欧秀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1民初532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池学建系ZL201520765305.1 “车轮挡圈拆卸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包含多个权利要求,目前均处于有效状态。池学建确认以权利要求1—5作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池学建指控欧秀强制造、销售型号的“XLB-A3”的 “力霸卡客车拆胎机”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经查,池学建针对欧秀强制造、销售的相同产品,还以其持有的ZL201510634696.8“轮辋卡环拆卸装置及其拆卸方法”发明专利(以下简称“696号专利”)另案提起了侵害专利权诉讼。涉案专利为车轮挡圈拆卸装置,与696号专利权利要求1-4的技术领域相同,发明主题大体相同,申请日相同,属于同步完成的发明创造。经比对,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完整地被696号专利的权利要求4所包含;权利要求2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完整地被696号专利的权利要求4所包含;权利要求3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完整地被696号专利的权利要求2和4所包含;权利要求4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完整地被696号专利的权利要求3和4所包含;权利要求5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696号专利的权利要求4所包含。

法院认为:

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通过阅读涉案专利的授权文本与696号专利的授权文本,完全可以得出696号专利技术方案整体蕴含了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理解,实施696号专利技术方案,必然同时指向本案专利技术方案。696号专利的权利要求1-4均已由池学建在(2020)闽01民初528号案件中主张,该案与本案所涉及的被告及被诉侵权产品相同,诉讼主张均是请求法院判令欧秀强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所不同者仅在于形式上的权利基础。池学建在本案中主张的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相对于池学建在(2020)闽01民初528号案件中主张的专利权保护范围而言,整体上没有新的贡献,即没有向社会公众公开更多的发明信息。针对权利人的同一贡献进行重复保护,既有悖于专利制度 “公开换保护”的宗旨,也在事实上加重了侵权人的应有负担,不利于实现双方的利益平衡。鉴于法院将在(2020)闽01民初528号案件中对池学建与欧秀强之间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进行审理,该案的审理将实质包含本案的审理范围,在本案中不再对池学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据此,判决驳回池学建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在法定的期间内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效力。

点评:

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本质是技术方案,对其进行保护的出发点在于发明人提出了对已有技术方案的改进方案,具有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从而为现有技术的进步作出了实质性的贡献。对于技术方案所包含的技术信息来说,发明人可以采取不同的组合方式得到语言形式不同的技术方案,从而提出多个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然而,无论采取何种语言形式,专利保护的仍然是特定的技术方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专利的授权文本后,得出的对于该技术方案的理解反映出该技术方案的实质。如果语言形式不同的技术方案所包含的技术信息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实质上是相同的,或者存在实质上的蕴含、嵌套关系,则不能针对他人的同一行为主张多个专利权保护。否则,一方面会使得同一主体的同一行为遭受两次以上的同质法律评价,另一方面,也会不当地扩大发明人的贡献范围。

本案从专利保护的本质入手,认为专利权保护的实质在于保护发明人或专利权人通过其发明创造活动对现有技术做出的实质性贡献,该实质性贡献可能通过语言形式不同的专利进行授权,但专利权人不能对其做出的实质性贡献向相同的主体主张重复保护。本案的审理探索了权利人同时以保护范围实质相同的不同专利向相同的被诉侵权行为人提出权利主张时的处理方式。


商业秘密篇

案例一

卷带式出药机”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原告香港远程医疗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天遂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巨烨科技有限公司、华辉、王志平、何钦、陈惠华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闽02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2014年4月27日,远程公司与天遂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及《保密、不规避、竞争禁止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开发药袋及相关产品,产生的技术成果归远程公司所有,天遂公司及员工等应当保守商业秘密。华辉、王志平、何钦等系合作项目主要成员,代表天遂公司与远程公司进行沟通交流。双方合作期间,何钦擅自设立同业竞争企业—巨烨公司,王志平、华辉均在其中任职。在合作保密期内,天遂公司、华辉、王志平、何钦将从远程公司非法取得的“卷带式出药机”技术秘密,以陈惠华为发明人申请专利(专利号为ZL20161087xxxx.1,名称为“一种卷带式连续药袋的智能服药提醒装置”,以下简称“被诉专利”),后由巨烨公司、华辉先后取得专利权属,此系列行为导致技术秘密被公开,侵害了远程公司权益。因天遂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被违法注销,作为股东的华绪发、王星开应当对天遂公司的侵权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应作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综上,六名被告共同侵犯远程公司技术秘密,已对远程公司经营造成难以计量且无法挽回的损失,应依法赔偿远程公司的全部损失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

远程公司本案主张的秘密点为:1.卷带式出药机芯设计技术;2.药袋分药器结构技术;3.扫描头和药袋上二维码和黑标的印刷位置技术;4.送药机技术;5.装置结构图技术。1、2、3、5四项技术点,具有设备技术思路、设备及其组合的形状、构造,以及设备完成特定功能的参数特征等,构成相对独立的技术单元,符合前述规定的情形,属于技术信息。

经查,从案涉协议约定看,前述四项技术点均为保密对象,且协议对能够接触、获取到的“(天遂公司)本人及其附属分支机构、下属公司、代理人及雇员等”对象有明确、具体的保密要求,表明远程公司对此具有保密意愿且采取了保密措施,此保密措施在正常情况下已经足以防止信息泄露。另一方面,远程公司举示的往来邮件可以反映案涉四个技术点系由远程公司组织人力,投入资金,经过研究开发而得的阶段性成果,足以证明其不为相关公众所普遍知悉,且不容易获得。

王志平、华辉、何钦均参与了案涉合作项目的研发工作,结合各自在天遂公司、巨烨公司的身份、履职内容,可以认定王志平、华辉、何钦、天遂公司、巨烨公司具有接触、掌握案涉技术秘密的高度可能性。陈惠华系被诉专利发明人,结合专利起初的申请人(权利人)为华辉等情况看,陈惠华亦具有接触、掌握案涉技术秘密的高度可能性,本院综合认定六名被告存在接触、掌握案涉技术秘密的事实。案涉技术秘密已在被诉专利中被使用、披露,各方的案涉行为最终造成了技术秘密被擅自公开这一损害结果,且该结果的发生在各方共同意思范围内。据此,六名被告主观上具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客观上具有通力合作的行为协作性,结果上具有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同一性,其各自行为已结合构成了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的共同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共同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点评: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相对疑难复杂,而侵害技术秘密案件又是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审理难度最大的类型,尤其是原告所主张的密点是否具体明确,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技术秘密,需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就涉案技术信息是否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并非容易得到的法定条件逐一进行分析认定。

保护商业秘密的前提是认定请求保护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即具有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这三个本质特征。对于技术信息的秘密性可以进行鉴定,法院应对司法鉴定程序和结论进行审查后作出采纳与否的决定,并可以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法院还应认真比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交的相反证据,以排除所涉技术信息为“公众所知悉”。经营信息的秘密性一般应由法院根据信息本身特点加以认定,对于由多种公知信息组成的采购信息,若其组合和具体采购规格参数不属于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仍应当认定为具有秘密性。保密性可以通过审查权利人是否具有将涉案信息作为保密对象的主观意图和客观努力来确定。对于曾经存有雇佣关系的当事人,保密义务不以雇主未支付保密费用而得以免除。请求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若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经济利益或者潜在的竞争优势,就可以认定为具有商业价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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