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廿载初心不忘,向未来再铸辉煌”二十周年庆系列活动之“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知识产权篇(三)”
2023-3-17 9:32:10
在上一期的培训中,我们向各会员单位介绍了专利权与商业秘密权。本期,我们将目光投向传统知识产权领域中另外两个大类:著作权(包含邻接权)与商标权。
第一部分·著作权及邻接权
一
著作权概述
Intellectual Property
(一)概念及特征
1、著作权: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2、著作权的特征:除了具有知识产权共有的特征外,与其他种类的知识产权相比,著作权的主要特征表现为权利内容的双重性,即同时产生财产权和人身权两方面的权利。
(二)著作权的取得
原则上,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产生。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著作权法保护。
二
著作权主体
Intellectual Property
(一)概念及种类
1、著作权主体,即著作权人,是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2、著作权主体分为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原始主体:在作品创作完成时,直接享有著作权,成为著作权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只有原始主体才能享有著作人身权;其他著作权人为继受主体,继受主体只是财产权利所有人。
(二)著作权主体的确定
1、著作权主体的确定应考虑两个标准,即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实质标准:作者身份或者取得原始著作权的法律依据或合同依据;形式标准:有关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是否有其以作者身份的署名。
2、确定著作权主体的要素:(1)作者所为系智力活动;(2)作者所为智力活动是对作品构成要素的选择;(3)作者所为之智力活动是将其所选择的作品构成要素按照一定的规律、规则和顺序组合起来的活动;(4)作者所为之智力活动是表达其思想、情感、观点、立场、方法等综合理念的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3、著作权的归属
(1)一般情况下,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2)视为作者的情形: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某作品的作者,即成为原始著作权主体,享有完成著作权,创作者不享有任何权利。
(3)职务作品与特殊职务作品: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特殊职务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4)合同约定的情形:委托创作合同,未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受托人,委托人可在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自传体作品,未约定,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支付执笔人或整理人适当报酬。
(5)某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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