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2010-4-12 15:03:32
关于《福建省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闽财企〔2010〕17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省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对《福建省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闽财企〔2008〕57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创业投资企业申请创业投资风险补偿增加下列条件:
(一)创业投资企业对创业企业的股权投资以所投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东登记为准;
(二)创业投资存续期为半年以上,投资存续期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股东变更手续之日起计算;
(三)省内创业投资企业须经创业投资企业备案主管部门备案;
(四)创业投资企业占所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不高于50%。
二、省政府对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三、须提供经中介机构出具的真实反映创业投资的专项审计报告。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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