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我省“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9-12-24 16:31:0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组织开展我省“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9〕192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关于组织开展我省“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组织开展我省“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二○○九年十一月)
  为充分发挥总体规划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增强规划的现实性和针对性,“十二五”时期我省将编制一批省级专项规划,作为总体规划实施的重要支撑,与总体规划同步组织编制。现就组织开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十二五”专项规划的定性及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规划法(征求意见稿)》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精神,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导特定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特定领域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
  专项规划要重点围绕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水、矿产等重要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科学、教育、人才、就业、卫生、防灾减灾等公共事业以及高新技术等战略性产业领域编制专项规划。一般产业和市场机制已较充分地发挥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领域,原则上不再编制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专项规划要力求目标量化、任务明确、重点突出、布局合理、措施可行。专项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5年,也可根据需要展望到2020年,到编制下一个五年规划时再滚动修订;对一些技术进步和市场变化快的产业可以缩短或灵活确定规划期。
  结合我省实际,初步考虑,我省拟编制的“十二五”专项规划确定为重点专项规划和一般专项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即重要领域发展建设规划,指的是针对事关全省发展大局,需政府集合、调动各有关部门和各方面力量,重点调控、引导和扶持的重要领域,而制定的发展建设规划。一般专项规划,即一般领域发展建设规划,指的是政府及其各组成部门为履行某项职责,调控、引导和扶持某一领域发展或实施某项重大工程建设,而制定的必要的发展建设规划。
  二、“十二五”专项规划的筛选确定及编制的基本原则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五个统筹”。
  (二)紧紧围绕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战略部署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和省委《实施意见》,以及《福建省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纲要(修编)》。
  (三)专项规划的筛选、确定及编制工作,要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发展阶段工作重点,紧密结合我省“十二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
  (四)专项规划的编制,要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规划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规范专项规划的立项、编制、衔接和审定等工作程序。凡按照程序编制和批准的专项规划为有效规划。
  三、“十二五”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程序
  (一)关于重点专项规划研究编制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研究筛选提出规划目录,提请省政府研究审定后,由省发展改革委或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规划文本经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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