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2008-8-8 15:48:55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闽政〔2008〕12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7月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八年七月四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人民政府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省级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国务院。在中共福建省委的领导下,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省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执行省委的决议、决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四、省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省人民政府工作的要求是,落实“好字当头谋发展、改革创新谋发展、以人为本谋发展、统筹协调谋发展”的实践主题,“重在持续、重在提升、重在运作、重在实效”的实践要领,“关键在‘活’、关键在‘和’、关键在‘实’、关键在‘人’”的实践要求,“重在持续求先行、好字当头求先行、以人为本求先行、谋在其中求先行”的实践方向,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服务水平,把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成为科学发展的先行区、两岸人民交流合作的先行区。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六、省人民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人民政府的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七、省长召集和主持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于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长报告;对于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省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省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省长商量决定。
  九、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协助省长分管有关方面工作。
  十、省长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主持省人民政府工作。
  十一、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厅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畅通,切实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审计厅在省长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省人民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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