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智能制造九条措施的通知》等四份文件的通知
2020-12-23 14:33:01
闽政办〔2020〕6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以及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有关工作要求,经省政府研究,对《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智能制造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3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闽政〔2016〕6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主辅分离积极发展服务型制造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7〕2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2017年全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17〕13号)等4份文件部分内容作出修改,具体如下:
一、对《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智能制造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36号)作出修改
(一)删除第十四项中“对涉及安全及重大项目的工控系统,同等条件优先选用省内企业生产的传感器及智能化仪器仪表等产品”的表述。
(二)将第九项、第十三项、第十五项、第十六项中的“省工商发展资金”修改为“省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
(三)将第十二项中的“省发改、经信、科技等部门加大支持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修改为“省发改、工信、科技等部门加大支持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
(四)将第十八项中的“各地市土地和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对承租企业将土地和房产抵押给融资租赁公司的”修改为“各地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承租企业将土地和房产抵押给融资租赁公司的”。
(五)将全文中的“经信委”修改为“工信厅”,“国土厅”修改为“自然资源厅”,“林业厅”修改为“林业局”,“质监局”修改为“市场监管局”,“金融办”修改为“金融监管局”,“福建银监局”修改为“福建银保监局”,“地税局”“国税局”合并修改为“省税务局”。
二、对《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闽政〔2016〕60号)作出修改
(一)删除第六点“拓展市场”中“(一)探索‘首购首用’风险补偿机制,带动新技术、新产品在全社会的推广应用。对首次采购或首次使用本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自主研发的、具有明确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各类软件产品、集成电路设计产品、动漫游戏等数字内容产品,或软件服务及解决方案的本省使用单位,省财政给予风险补偿资金补助,最高可达软件产品或服务价格的30%”的表述。
(二)将全文中的“经信委”修改为“工信厅”。
三、对《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主辅分离积极发展服务型制造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7〕29号)作出修改
(一)删除第四点“加大财税扶持力度”中关于“对制造业企业分离设立的服务业企业,或制造业企业整体转型为服务业企业,各地可根据财力情况和企业对当地的税收贡献给予奖补”和“对企业的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收入”的表述,并相应删除该内容责任单位中的“地税局”“省国税局”。
(二)将全文中的“经信委”修改为“工信厅”,“国土厅”修改为“自然资源厅”,“地税局”“国税局”合并修改为“省税务局”;删除“物价局”。
四、对《福建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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