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6-3 16:47:27

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步伐,优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环 境,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制定了《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6月2日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 52号)和《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切实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营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 展的良好环境,引导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发展,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 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 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  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 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 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基地的公告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辖区内示范基地进行管理。
    第五条 示范基地申报遵从自愿原则。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基地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二)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基地成立时间3年以上。
  (三)目前基地入驻小微企业80家以上,从业人员1500人以上。
    (四)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3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
    (五)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第七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一)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基地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基地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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