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关于开展国家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的通知
2016-5-27 9:25:41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国家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的通知
工信厅节函〔2016〕3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节能法规、强制性标准及重大政策要求,强化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及重点耗能设备的节能监管,逐步完善工业节能监察体制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组织开展国家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任务
 
  (一) 钢铁企业能耗专项执法监察。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钢铁行业有关能耗限额标准要求,对具有 冶炼能力的500家以上钢铁企业开展能耗情况专项执法监察,查验能耗数据,核算能耗指标,出具监察报告(该项工作具体要求另文通知)。
 
  (二)合成氨、平板玻璃、焦炭、铁合金、烧碱能耗限额标准贯标专项监察。根据合成氨、平板玻璃、焦炭、铁合金、烧碱有关能耗限额标准要求,对800家以上重点用能企业进行能耗限额贯标情况实施专项监察,按照标准要求,核验产品能耗指标,出具监察报告。
 
  (三) 电解铝、水泥行业阶梯电价政策执行专项监察。根据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 2530号)、《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有关规定和要求,对1000家以上电解铝、水泥重点用 能企业执行阶梯电价政策进行核查和预警监察,出具监察报告。
 
  (四)落后机电设备淘汰专项监察。  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高耗能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二、三、四批)、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及工 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关于组织实施电机能效提升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3〕22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 局、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配电变压器能效提升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5〕269号)要求,对1200家以上重点用能企 业电机、配电变压器执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淘汰情况实施监察,出具监察报告。
 
    (五)高耗能落后燃煤工业锅炉淘汰专项监察。依据工业和 信息化部《高耗能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二批)、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及七部委《燃煤锅炉节 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14〕2451号)等政策的要求,对800家以上重点用能企业燃煤锅炉执行高耗能落后设备淘汰情况开展监 察,出具监察报告。
 
    二、工作安排
 
  (一)任务申报。各地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行业、企业实际情况,组织申报本 区域拟承担的国家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任务,确定承担组织协调本辖区专项监察任务的节能监察机构,填写任务申报表及拟监察企业名单(见附件),于6月5日 前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二)经费拨付。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各地申报情况,组织开展评审、统筹确定各地专项任务及补助经费,并将专项监察任务下发至各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补助经费直接下达至各省确定的节能监察机构。
 
(三)组织实施。各地根据专项监察任务通知要求,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具体实施专项监察任务。
 
  (四)工作总结。各地应在2016年10月31日前上报本地国家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工作总结报告(含每家企业监察报告以及专项任务监察结果汇总表等)。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节能专项监察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机制,明确工作目标,加强协调指导,确保按时完成监察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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