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工业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2016-1-29 9:07:13

                      闽政〔2015〕59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应对当前工业下行压力,促进全省工业经济稳定增长,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鼓励企业增产增效。对季度工业总产值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三明市、南平市、龙岩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的企业不低于3000万元)且现价同比增长9%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企业季度用电量同比正增长低于5%、5%及以上的,按企业季度用电增量分别给予每千瓦时0.05元、0.1元奖励;对新建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的制造业企业,按季度用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02元奖励。上述用电奖励单家企业季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继续实行调峰生产用电奖励,对直供区省级制造业龙头企业、高成长企业每日7︰00–8︰00和21︰00–23︰00的用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2元奖励;对趸售县省级制造业龙头企业、高成长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工业增长点项目企业延长用电谷时段3小时为每日21︰00至次日8︰00,相应缩短用电平时段。上述用电奖励单家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集团内企业合计不超过3000万元。
    电力直接交易重点向龙头企业和高成长企业倾斜,按照平稳有序原则,逐步放宽准入条件,扩大电量规模;对参加电力直接交易企业不实行调峰生产和增产增效用电奖励。根据来水情况和全省用电情况,适时在特定行业执行丰弃水期电价,提高企业竞争力。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物价局,福建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
    二、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加快商业模式创新步伐,积极发展线上线下协同联动、网店一体的电子商务营销模式,对网上年销售额达1亿元以上且在总销售额中占比30%以上的工业企业,由省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支持建设闽货网上专业市场,对入驻实体企业50家以上、网上年销售额首次超过1亿元的平台,由省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给予运营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强化省内名优特新产品宣传与促销,各地要编制名优特新工业产品推荐目录,在我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中优先使用省内产品;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各地举办产品推介、展览展销、供需对接、协作配套对接等各种“手拉手”、促销活动;鼓励省行业协会等机构举办全省行业性产品推介、供需对接、协作配套对接等活动,对重点推介、对接会且参会企业达30家以上的,每场次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加大省外市场拓展力度,鼓励企业积极参加省外知名工业产品展销活动,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参加省外重点展会,给予展位费补助;对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参与省外招标项目中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6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金额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30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500万元。针对不同产业具体情况采取多种形式支持措施,加大开拓市场力度。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经信委、商务厅、财政厅
    三、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信贷资金的组织和调度,加快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盘活存量信贷资产,创新信贷产品,主动对接产业转型升级资金需求,用好增量信贷规模;对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出现资金困难的企业,切实做到不抽贷、不压贷,借新还旧、及时转贷,支持企业转型发展。
    各级政府要加快建立政府、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共同参与、共担风险、可持续发展的合作模式,为发展前景良好、缺少有效抵押物的工业企业贷款提供增信服务;进一步扩大企业应急保障资金规模,帮助工业企业转续贷。
    大力发展融资租赁公司,推广融资租赁服务模式,鼓励融资租赁公司为中小微企业和“机器换工”等设备更新提供融资服务,对融资租赁公司为我省中小微

下一页
返回列表
返回首页
©2024 首页
Powered by iw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