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兼并重组的若干措施》
2015-12-15 10:04:57
加强产业政策引导
◎被兼并重组企业原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承担的科研项目,经审核确认后可继续享受、承担。
◎允许实施兼并重组企业直接继承使用被兼并重组企业的排污权指标,或用作交易。
◎对重大兼并重组项目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并购境外或省外科技型企业分别予以不超过300万元、1000万元补助。
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符合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申报抵扣。
◎兼并重组过程中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产生的地方税收部分奖励给企业。
改善金融服务
◎对重组后原来担保链发生变化的,能解除的尽量解除,不能解除的进行优化
落实土地政策
◎对兼并重组后企业退出的土地应有偿收储,及时拨付土地补偿金。
◎企业兼并重组中原划拨土地经批准可继续使用,房地产权证书不全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补办。
鼓励龙头企业参与兼并重组
◎业务相近的国有企业都要整合重组。
◎推动省市县三级经营性国有资产在产权清晰的基础上开展联合重组。
妥善安置职工
◎及时为在职职工缴纳接续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做好兼并重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失业登记。
◎失业保险基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稳定岗位补贴。
加强服务和管理
◎省经信委牵头建立省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
◎制定企业兼并重组行政审批事项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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