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5-7-9 17:36:49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7日
福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设立福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股权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基金,是指以财政性资金为引导、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社会资金、按市场化方式封闭运作的私募基金。省财政出资主要来源于整合部门涉企专项资金、统筹各类结转结余资金以及股权基金运作所产生的收益等。
第三条 股权基金应科学设计、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
第二章 管理模式
第四条 为加强对股权基金的统筹协调,促进股权基金健康发展,成立股权基金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常务副省长任组长,分管财政的副省长任副组长,省财政厅、金融办、发改委、经信委、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协调小组负责审定股权基金的资金投入、子基金的设立(包括股权基金的出资比例、投资方向等)以及重大投资事项等;研究制定股权基金管理办法。协调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基金设立及存续期的重大问题。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负责协调小组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省财政厅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股权基金中财政出资部分,由省财政厅筹集并注入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投资集团),专项用于股权基金的发起设立。
第六条 省投资集团作为股权基金的运作管理机构,应履行财政资金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建福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作为其二级子公司,负责股权基金的日常运作;
(二)按照可持续性和低成本的市场化原则,募集社会资金;所募集的资金额不得低于股权基金的50%;
(三)按照协调小组确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方向,提出子基金出资比例建议;
(四)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托管银行开设账户,专账核算;
(五)对基金公司及基金运作进行监督管理,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六)定期向协调小组报告股权基金和子基金运作管理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七)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基金公司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完善的基金管理制度,制定基金具体运作规程;
(二)根据协调小组确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按照公开征集等市场化方式选择子基金管理公司;
(三)对拟参股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草拟、签署子基金(管理公司)章程或协议;
(四)根据子基金协议或章程约定向子基金(管理公司)委派董监事、管理层,行使子基金出资人权益,并及时向省投资集团报送子基金运作和监管情况;
(五)按一定比例注资子基金,并按约定履行对子基金出资义务;
(六)跟踪了解子基金运作情况,确保基金安全;
(七)其他应由基金公司承担的职责。
第八条 为发挥股权基金整体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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