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四部门出台暂行规定 为科技成果转化“松绑”
2014-12-15 10:47:39

    近日获悉,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四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深化省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和收益管理改革的暂行规定》。据了解,这是我省推广中关村激励创新政策落地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今年福建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科技领域一项重大改革。
  据介绍,《关于深化省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和收益管理改革的暂行规定》共十条,包括五个方面。其中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省级事业单位对其拥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移转化方式,而主管部门和国资管理部门,对这些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审批或备案。其目的是为了鼓励科技创新,允许科技成果采取与一般性资产不同的管理方式,给予事业单位更大的自主权。但科技成果向境外转让、独占许可的,要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规定》还明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遵从市场定价,目的是解决科技成果定价难问题。值得一提的是,省级事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入,不再上缴国库,全部留归单位。对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及成果转化参与人,他们的奖励,将不受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限制,可以在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以外单列。
   除此之外,规定还要求,省级事业单位要制定收入分配和股权激励方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要纳入绩效考核评价、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要向主管部门报告。
  据了解,今年以来,我国已经在部分单位开展了科技创新改革,参照这个模式,我省将率先在省级事业单位中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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