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防控企业信贷风险十条措施的通知
2014-10-21 16:22:54

                        闽政发明电〔2014〕4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等政策措施,加强和改进对实体经济的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区域金融稳定,提出以下措施:
    一、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落实“五不”要求,对生产经营正常、贷款不逾期、不欠息的客户,提供持续、稳定的信贷支持;对经营稳定、生产正常,但因“短贷长投”出现暂时流动性困难的企业,合理采用期限调整、分期偿还贷款本金等还款方式,减轻企业还款压力。建立内部名单通报制度。对未能严格落实“五不”要求,特别是向企业承诺续贷、收回贷款后却提高续贷门槛等并以此为由抽贷或压贷的银行,各级金融办(局)应及时通报银监部门,由银监部门及时予以监管约谈,并列入内部名单予以通报。因随意抽贷压贷加剧企业资金紧张,或导致发生区域性、行业性经营风险的,要对有关银行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并在财政存款、机构设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等方面进行约束。
    各金融机构应研究制定提高审批效率、下放信贷审批权限、放宽对基层分支机构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增强基层分支机构的自主经营权限等具体措施,于9月25日前报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并抄送省金融办。
    二、努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收费或提高利率的行为。改进绩效考核机制,合理确定贷款利息,避免利润目标过高引发基层分支机构业绩层层加码、月末季末“冲时点”行为;加强贷款资金和同业业务管理,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采用续贷审批、设立循环贷款、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等措施,降低小微企业的高息“过桥”融资成本。物价等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对于发现的违规问题,依法依规严格处理。
    充分发挥企业应急资金作用,优化应急资金申请、使用流程,转贷期间使用应给予利息收费优惠(原则上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快应急资金支持转贷项目的审批速,严禁收贷、压贷。
    三、建立牵头银行协调制度。对在多家银行均有贷款的风险企业,由贷款金额最多的债权银行作为牵头银行(或由当地银监门指定一家牵头银行),与其他各债权银行建立企业风险化解联机制,加强信息沟通,采取“一致行动”、“同进共退”,推动风险企业的债务重组、资产处置和风险化解等相关工作,防止个别债权银行单方面抽贷、压贷而引发资金链断裂风险。企业贷款总金额超过1亿元的,由省级分行(或一级分行)负责牵头协调,1亿元以下的由市级分行(或二级分行)负责牵头协调。
    各级金融办(局)、银监、人民银行、经信、公安、物权登等部门要主动配合牵头协调银行,支持建立企业风险化解联动机制,帮助做好协调和风险化解工作。各地金融办(局)会同银监部门负责督促落实牵头银行协调制度。
    四、确保实现不良贷款年度控制目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向总行争取不良贷款“控新化旧”的政策支持,通过依法清收、重组、转让、核销、减免等方式处置不良贷款,确保完成年度控制目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完成年度不良贷款控制目标的具体措施,于9月25日前报银监部门并抄送省金融办。各级银监部门、金融办(局)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摸清不良贷款底数,形成分机构、分地区不良贷款年度控制目标。
    福建银监局对各银行的不良贷款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督促、检查、落实。省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进一步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奖励办法,增加完成不良贷款控制目标的考核指标。
    五、建立完善不良贷款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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