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认定的实施意见(暂行)
2012-9-21 10:23:10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福建省


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认定的实施意见(暂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务院《“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1〕104号)、《福建省“十二五”战略性新兴产业暨高技术产业专项规划》,发挥重点骨干企业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的引领带动和典型示范作用,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培育和认定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以下简称骨干企业)。为规范骨干企业的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稳增长、扩内需与调结构、转方式有机结合,政府引导与企业自主发展相结合,培育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主业突出、掌握核心关键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优势、产品市场占有率及主要经济指标居国内乃至全球同行业前列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推动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基本原则


  按照科学公正、公开公平的要求,坚持经济指标与创新能力相结合、发展现状与发展潜力相结合、自主创新与引进吸收相结合、遴选培育与动态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同时兼顾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不同行业特点和不同地区之间的布局。


  二、工作目标


  “十二五”期间培育和认定100家以上自主创新能力强、掌握核心关键技术、经营状况良好、主业突出、产品市场前景好、对产业带动作用大、发展初具规模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发挥骨干企业的引领带动和示范作用,推动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实现《福建省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


    三、培育和认定范围


    我省从事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生物与新医药、海洋高新等产业相关技术及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


    四、申报条件


  (一)企业管理规范


    在福建省境内登记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健全完善的生产、技术和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纳税,守法经营,近两年无违规违法记录。


  (二)经营业绩良好


    企业经营业绩良好,财务稳健,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近两年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和服务平均年销售(营业)收入达1亿元及以上。


  (三)行业地位领先


    企业产品或技术在所属行业处于国内先进乃至国际先进水平,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


  (四)创新能力突出


    企业设有研发机构和相应的技术先进的研究开发设施,或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技术研究的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达10%以上。近两年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平均达3%及以上。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独占许可权。


    此外,对于掌握产业发展核心技术,发展潜力大、产品市场前景好,近三年新设立、发展规模和经营业绩暂达不到上述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可适度降低条件,专门研究。


    五、组织与管理


  (一)申报和评审程序


      1、企业申请。企业按照要求准备申请材料,经所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主管部门或省属集团(控股)公司审核并提出意见后,向省经贸委报送材料。


      2、专家评审。省经贸委组织专家等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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