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省产业调整振兴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0-9-7 15:47:25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关于做好省产业调整振兴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发展〔2010〕544号 


各设区市、县(市)经贸委(经委、经贸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部门、省控股(集团)公司:


    为了组织实施福建省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方案,加大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投资力度,省经贸委编制下达了《福建省产业调整和振兴2010年重点项目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适当的政府投资补助扶持,资金从2010年度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以加快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振兴、区域协调发展,促进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将2010年省级产业调整振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产业调整振兴重点项目技术设备投资补助


1、专项资金安排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原则上列入省重点项目计划并由经贸部门按现行投资管理规定完成项目的备案或核准且已开工建设的企业均可申报。


2、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和标准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投资补助方式分批安排。视年度资金规模情况确定: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按其购置主要设备和技术3%给予补助;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其购置主要设备和技术5%给予补助;对购置主要设备和技术低于400万元(不含400万元)的,不考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结转项目已连续两年获补助的不再考虑技术设备投资补助。项目可在建设期内累计设备和技术投资额。


3、专项资金申报材料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如实地填写《福建省工业发展项目资金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随附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企业委托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购置主要设备及技术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格式见附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有特殊规定的文件。以上附件为复印件的应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公章以示对其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4、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专项资金申报由项目承办单位提出申请,县属企业由县人民政府、市区属企业由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省属企业由省控股(集团)公司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审核后报送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各审核单位应对购置主要设备和技术认真负责地核实后报送。


二、其它补助


1、其它投资补助为重大项目的前期费用、经济欠发达地区技术改造项目、水泥结构调整补助。


    前期经费主要安排产业振兴实施方案中涉及产业布局、结构调整的重大项目及重大产业链、产业基地(园区)项目。前期费用按项目总投资额比例安排(重大产业链、产业基地的规划除外)。


    根据省委办公厅闽委办[2004]33号文件确定的经济欠发达县和中央苏区县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申报补助,原则上项目总投资应在1000万元以上,项目投资补助标准为20万元。


    水泥结构调整按照拆除每万吨落后产能5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2、申报材料要求


    欠发达地区项目承办单位应认真如实地填写《福建省工业发展项目资金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向省经贸委、财政厅报送资金申请表的同时,随附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附件。以上附件为复印件的应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公章以示对其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前期经费及水泥结构调整项目申报材料仍按原办法执行,本年度不作调整。


3、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专项资金申报由项目承办单位提出申请,县属企业由县人民政府、市区属企业由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审核后报送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


三、各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及有关审核意见报送截止时间为2010年9月20日(一式3份,其中省经贸委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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