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0年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0-4-27 14:47:46
闽经贸企业〔2010〕219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贸发局)、财政局,有关企业:
    根据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企〔2008〕5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关于〈福建省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闽财企〔2010〕17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现就做好2010年度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创业投资风险补偿项目增加以下申报对象:
    (一)符合《试行办法》、《补充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0〕21号)的,投资于我省上市后备企业的各类股权投资机构的项目。
    (二)符合《试行办法》、《补充规定》和《福建省建材产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方案》(闽政文〔2009〕438号)、《福建省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实施方案》(闽政文〔2009〕433号)、《福建省生物与新医药产业振兴实施方案》(闽政文〔2009〕437号)、《福建省新能源产业振兴实施方案》(闽政文〔2009〕434号)、《福建省新材料产业振兴实施方案》(闽政文〔2009〕440号)的,投资于上述方案所涉项目的创业投资机构的项目。
    二、申请创业投资风险补偿或管理服务补助的项目须为:2007年7月1日至2010年7月1日之间发生的业务。被投资企业在2010年7月1日前上市的投资项目不属于申报范围。
    三、已获得2008年创业投资引导资金补助的项目不能重复申报,但新增投资不在其列。
    四、省外(包括境外)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福建省内企业的,补助对象为接受投资的企业,由接受投资的企业提出创业投资风险补偿项目申请。
    五、申请创业投资风险补偿的省内创业投资企业,除提供《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申报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批准材料复印件;
    (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签章的真实反映创业投资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以及审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材料(审计机构营业执照与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审计报告须包括:(1)投资企业名称;(2)被投资企业名称;(3)投资时间;(4)投资金额;(5)反映被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额;(6)股权退出情况;(7)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
    已在省经贸委或厦门市发改局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无需提供《试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三)、(四)、(五)款材料。
    六、申请创业投资风险补偿的省内创业投资企业,需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六)款“福建省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风险补偿申请表”调整成“福建省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风险补偿申请表(一)”(附件1)。
    七、接受省外创业投资申请资助的省内创业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福建省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风险补偿申请表(二)(附件2);
    (二)被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省外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营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由工商局出具的反映被投资企业股东情况和出资时间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
    (五)本通知第五条第(二)款;
    (六)《试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一)、(八)款。
    八、申请创业投资管理服务资助的创业企业,除提供《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一)、(二)款申报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福建省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服务补助申请表(附件3);
    (二)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营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签章的真实反映管理服务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以及审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材料(审计机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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