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7年“双百市场工程”工作的通知
2007-8-30 17:11:26
各设区市(厦门除外)经贸委(贸发局)、财政局: 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2007年继续实施“双百市场工程”的通知》(商财发[2007]145号,已上商务部网站,不再转发)精神,商务部、财政部决定2007年继续实施“双百市场工程”,并对有关建设改造项目予以资金支持。为做好我省2007年“双百市场工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与支持重点 2007年“双百市场工程”按照“巩固成果、适当调整、扶优扶强”的原则,继续支持100家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全国性和跨区域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升级改造,改善其经营环境和设施设备,完善其服务功能,发挥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引导农业生产、促进农产品流通、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方面的积极作用。继续培育100家有实力的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推动农产品流通产业化和规模化,提高优势农产品市场营销水平。 2007年“双百市场工程”将重点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消费安全(质量安全可追溯、检验检测、环保、安全监控)、独立全封闭活禽交易屠宰区等准公益性设施项目,以及交易、仓储、加工、配送等经营设施建设或改造;重点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冷链系统等准公益性设施项目,以及配送中心建设或改造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农产品批发市场承办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运营规范。其中,地级以上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应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 2.以批发交易为主,能够跨区域吸引经销商、批发商和大宗用户,交易商品辐射全国或者主要产销区,对主要农产品产销影响较大,并发挥主导作用。 3.年成交额在本地区同类市场中位居前列。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年成交额在20亿元以上,专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年成交额在8亿元以上。年成交额以2005年度成交额为主要考核依据,原则上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06年中国商品交易市场统计年鉴数据为准;国家统计局年鉴没有的,以省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年鉴数据为准;两者均没有的,以该市场内所有经营者年缴纳税收总额(由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纳税证明)作为参考依据。 4.对照《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19575-2004)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进行自测的市场综合评分,应在160分以上,并经省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认定。 (二)申报农产品流通企业承办单位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侧重于农产品流通,销售情况良好,近两年食用农产品年销售额达6000万元以上。 2.在城市已开办10家以上农产品连锁超市(至少有5家超市上一年食用农产品销售额不低于总销售额的25%)。 3.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农产品配送中心。 三、申报程序与材料要求 (一)有关市场和企业向所在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2007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申请项目书》(见附件1)或《2007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申请项目书》(附件2); 2、市场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建设、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证明材料; 4、 大型批发市场还应当提供自测的市场综合评分和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2005、2006年度该市场内所有经营者纳税证明; 5、申请贴息支持的新建、改造项目需提交经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贷款意向证明材料; 6、项目建设进度说明(照片资料等)。 上述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财政局根据本通知要求,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企业申报项目及其材料进行初审后,可向省经贸委、财政厅推荐申报1个农产品批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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