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
2011-9-21 17:53:58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各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在经济组织管理方面要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协商机制,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工作要求,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的支持和帮助下,我省拟在全国率先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培训和鉴定的重要性
    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培训和鉴定工作是进一步贯彻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若干意见》(劳社部函〔2007〕189号)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推动落实《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加强工资集体协商队伍建设。
    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对于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培训对象、方式
  (一)培训对象: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今后将逐步实行上岗证制度,凡从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下述人员应组织参加培训:
    1、在用人单位从事人事、劳动、工资(薪酬)、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管理等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2、从事社会保险、人才服务、职业介绍、律师服务行业涉及劳动关系的相关人员;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特别是基层从事劳动关系、劳动工资、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以及相关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
    4、地方工会、行业协会、企业工会从事集体合同、集体协商、民主管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5、企业调解、行业调解、街道(乡镇)调解以及人民调解机构相关工作人员;
    6、社会上从事劳动法和劳动关系咨询事务人员;
    7、社会各界有志于从事或即将从事劳动关系协调的工作人员。
  (二)培训方式:实行远程网络培训。
    远程网络培训模式采取业余学习,按照规定学时进行授课与自学相结合,老师授课通过视频传递与辅导、案例分析、作业布置、点评等方法完成学时。远程培训依托福建广播电视大学远程网络教学平台。
    三、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的申报条件
  (一)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3、具有其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
  (二)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5年以上;3、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并取得福建电大结业证书;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5年以上;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4年以上;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并取得福建电大结业证书;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三)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4年以上;3、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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