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1-8-3 9:51:29
一、背景依据
2017年,我省出台实施《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闽经信装备〔2017〕91号),有力保障首台(套)认定工作的开展,有效促进我省重大技术装备发展。但从近几年认定工作运行的情况看,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进一步完善:一是围绕我省重点支持的领域有针对性的进行引导扶持,以提高首台(套)政策在推动我省重点领域机械装备发展上的针对性。二是完善认定方式,设置首台(套)目录,提高首台(套)评审认定的准确性。三是改进认定流程,优化相关评审认定工作程序,提升工作实效。四是扩展认定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借鉴有关省份做法,首台(套)认定范围由单机、成套设备扩展到关键零部件。为进一步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推广应用,有必要对我省原来的首台(套)实施细则作进一步修订完善。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扶持工作,引导企业加大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装备工业产品,提高我省重大技术装备自主研制能力,支持我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推动我省高端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五章18条,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一)认定范围
1、认定重点领域:我省“六四五”产业新体系发展所需的重大技术装备。
2、认定范围:省内首台(套)认定范围为《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最新版最末级目录相对应的产品。国内首台(套)认定范围为工信部等国家部门出台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目录最新版最末级目录相对应的产品。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福建省境内依法纳税。
(2)生产经营正常,无严重失信记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或环保等事故。
(3)具备装备研发、设计和生产制造能力,研发试验基础条件良好。
2、申报装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第四条规定范围,产品已实现销售,成套装备价格在200万元以上,单台设备价格在50万元以上,关键配套基础件价格不限。
(2)装备生产企业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获得装备的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在国内外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以及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拥有该装备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3)经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认可机构或本行业权威机构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项目需涵盖装备关键性能指标。
(4)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5)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研制生产,其中企业标准应按要求备案。
(6)装备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已有同系列型号产品通过认定的,原则上不再予以认定。
(三)申报途径和工作流程
按照省工信厅年度申报工作通知要求,符合条件的装备生产企业可向所属设区市工信部门申报并提交相应材料(央属、省属企业统一由所在设区市工信局组织申报);设区市工信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省工信厅;省工信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要件审查,对通过要件审查的组织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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