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迎利好 工信部放宽生产准入门槛
2020-8-6 14:58:11
日前,工信部发布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其中主要的修改内容是删除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删除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等。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工信部表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准入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新政策有助于新能源车市场规范和释放新活力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负责人在对《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行的解读中表示,《准入规定》是工信部2017年1月6日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目的是“为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准入规定》发布实施以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能力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效提升,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取得积极进展。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进一步放宽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活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对《准入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2020年初,工业和信息化部启动了《准入规定》的修改工作。4月7日,工信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对外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在充分研究和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决定(草案)。2020年7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决定。2020年7月24日公布《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4号),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新修改后发布的《决定》主要修改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删除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为更好激发企业活力,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删除了第五条以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等附件中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相关内容;二是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生产企业连续两年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特别公示。《准入规定》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特别公示的要求应与其保持一致;三是删除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过渡期临时条款主要适用于《准入规定》实施前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要求其在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遵守有关过渡性规定,目前过渡期已经结束。同时,根据上述条款的修改,《决定》对《准入规定》的部分附件作出相应修改。
放款准入门槛并不意味着降低技术水平
此次删掉“设计开发能力”等相关内容,引起行业热议。这是否意味着降低了新能源汽求车生产企业的准入要求,放弃了对企业技术能力的要求?
国家新能源汽车创新工程专家组组长王秉刚表示,不再审核设计开发能力,不代表企业没有设计开发能力。他认为,评审车企有开发能力,并不能代表其生产的产品没有问题,因此有没有研发能力最后还是要体现在产品的水平上。从政府角度来讲,重点关注的是产品是否合乎规范、是否符合标准、是否能够满足市场需求以及是否能够让消费者满意。
在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秘书长崔东树看来,新发布的《决定》对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有较大利好。他表示,《决定》降低了准入门槛,减少了对新进入企业的束缚,但并不意味着新能源汽车行业技术门槛的降低,而是表明企业准入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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