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联合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20-8-3 9:38:36
为推动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发展,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增强政策的功能性、普惠性,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六稳”“六保”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等五部门近日联合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了免税资格申报、免税资格复核、目录制修订等相关工作事项。
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工信部联财〔2020〕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支持我国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发展,按照《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0〕2号)有关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制定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受理程序等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2016〕40号)同时废止。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
2020年7月24日
附件:《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0〕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制定和修改本细则,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会同同级财政厅(局)、各直属海关、省级税务机关按照本细则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一般应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企业,承诺具备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以及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
(二)不存在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
(三)具有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
(四)申请享受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有关要求。
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核电项目业主应为核电领域承担重大技术装备依托项目的业主。
第二章 免税资格申请程序
第四条 新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1次。
第五条 新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应按照下年1月1日执行有效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于当年8月1日至8月31日提交《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申请报告》(见附件1)。其中,地方企业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申请报告;中央企业集团下属企业、核电项目业主通过中央企业集团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申请报告。
第六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收到申请报告后,应对照附件1有关要求,审核申请报告是否规范、完整,材料是否有效。其中,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财政厅(局)、省级税务机关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
申请报告不符合规定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需要补正的材料,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
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未按照规定报送申请报告或补正材料的,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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