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深化闽台金融交流合作18条措施
2020-1-3 11:20:28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金融办会同省委台港澳办、省委人才办、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福建证监局、人行厦门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厦门证监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闽台金融交流合作的若干意见》。
《若干意见》对台胞台企关心的闽台金融政策、金融机构发展、金融服务保障等方面问题进行重点梳理,从四个方面提出18条措施,将进一步推进两岸金融交流合作,打造台胞台企登陆的第一家园。
      ——推进闽台金融政策先行先试
      (一)在全省范围内推进在闽台资企业资本项目管理便利化试点,持续优化服务流程,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
      (二)支持台湾投资者在闽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与内资一致的原则进行登记管理。
      (三)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借鉴台湾信保基金模式,试点设立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鼓励银行业机构向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注资、捐资,持续完善银担合作机制,健全风险补偿机制,提升在闽台资企业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四)支持台资企业在闽设立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对台资企业在台资企业聚集区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指标可以单列。
      ——支持闽台金融机构协同发展 
  (五)落实放宽金融机构台资持股比例、拓宽台资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范围等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投资者在闽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按照注册地扶持政策,给予新设机构入驻奖励、自用办公用房租金补助等支持。
      (六)支持在闽银行业机构为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台湾地区银行业机构提供人民币账户融资,用于满足其账户头寸临时性需求。
      (七)支持在闽开发性、政策性银行与台湾银行业机构开展转贷业务合作,给予台湾银行业机构专项额度、转贷利率等方面支持,缓解在闽台湾银行业机构资金不足问题。
    (八)支持银行业机构为在闽台湾银行业机构开设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为台湾银行业机构在闽展业提供便利。
    (九)支持台资金融机构参与我省金融创新项目评选,获评项目按当年度金融创新项目评选规定给予奖励支持。支持相关项目负责人申请认定福建省高层次人才,按规定享受有关支持政策。
      ——加强台胞台企金融服务保障 
      (十)鼓励台湾金融人才来闽实习就业,推动在闽金融机构为台胞提供更多的就业和实习岗位,已取得相应资格的台湾证券、期货、基金从业者在通过大陆法律法规考试后可在闽执业,并享受当地人才引进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享受每人每年3万元的补助支持。
    (十一)支持在闽金融机构不断完善台胞信用卡业务,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基础上制定更有针对性的发卡政策,优化业务办理流程,推动台胞信用卡申办便利化,实现台胞与大陆居民享受同等待遇。推广“麒麟卡”“两岸共同家园卡”等台胞专属金融服务卡,扩大服务范围,便利台胞在闽创业、就业、就学、生活。
      (十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在闽台资小微企业、台湾“三农”主体的金融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台资小型企业提供担保且符合条件的,省财政按不超过年度新增担保额1%比例予以风险补偿;为台资微型企业和台湾“三农”主体提供融资担保且符合条件的,省财政按不超过年度新增担保额1.6%比例予以风险补偿。
    (十三)推动在闽金融机构加大对台湾农民创业园的支持力度,在信贷产品、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方面开展创新;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与台湾农民创业园、金融机构合作,为园区内企业、个人融资提供增信支持;稳定财政贴息政策,给予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贷款贴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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